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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人员半年不上班(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查询)

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会不会因为三天两头不上班被开除的问题,貌似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,但回答起来并不容易。

一、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

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,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)有关规定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,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
这是目前来说,对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因旷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最新规定。这一规定可以说是言简意赅,非常明确,只要认定某一在职在编事业人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,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(不是15天)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,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。

所以,从政策角度和理论上来说,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有可能因旷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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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会不会因为旷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

通过刚才对相关政策的初步介绍,我们知道,这一政策得以实施的核心所在就是对旷工时间的确定。

那什么是连续旷工?累计旷工又如何计算?这的确是个问题。而事业单位在面对这些问题时,往往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,特别是单位的“一把手”常常以“谁还没有点事啊”的老好人思想一笔带过。所以,在事业单位因旷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?

三、关于相关政策不能实施的原因问题

这一政策为什么会在事业单位推行不下去呢?

一是在旷工时间上不好确定。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也好,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也罢,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,但是,在日常工作中,许多人想方设法规避这一规定,你不是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行吗?那我连续旷工14个工作日你就行了。你不是说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不行吗?那我不旷工,我请病假,请事假总该没问题吧。所以,这一政策推行起来不容易啊!

二是老好人思想盛行。在事业单位工作,不管是领导,还是同事们,都觉得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,在涉及一些个人利益的问题上,往往会采取无原则的宽容,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好好是是,皆大欢喜。如此氛围,这一政策怎么可能会推行下去呢!

三是单位对部分旷工人员缺乏约束。在当前形势下,对于绝大多数人在职人员来说,旷工旷到解除聘用合同那直接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。但在单位还有一部分人却能无视这一政策的存在,那就是临近退休人员,这部分人还有几个月就退休了,单位也不给他们安排工作了,他们想来就来,不想来就不来,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默许了他们这种行为。面临退休他们不找事就行了,至于遵守政策规定那还是算了吧。

所以,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为三天两头不上班被开除的情况,在理论上是存在的,但在现实工作中推行起来比较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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